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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认定马某犯罪未遂值得商议

日期:2016-1-2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朝阳法院认定马某犯法未遂值得商榷

29岁男子马某,在上查找并联系上了一个“小姐”,假称上门嫖娼,实际是为抢劫。最终马某只抢得47元,并被当场抓获。日前,马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罚金1万元。北京朝阳法院认为,全国最专业的癫痫医院马某此次犯罪系未遂,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8月16日《北京晚报》)

抢劫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该条还特别强调了有“入户抢劫”等八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马某以上门嫖娼为名,对卖淫女实施抢劫的行为,当属抢劫罪无疑。但其只抢得47元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是不是就构成犯法未遂了呢?《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法,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对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透过本案,找不到支持马某“未遂”的证据:1是在王小姐被迫交出身上仅有的47元时,马某就已“既遂”;2是保安现场擒获马某,并不能否认马某的“既遂”;三是马某对受害人王小姐轻微伤的侵犯人身权利,更加确认马某的“既遂”。

马某的入户抢劫犯法不是未遂是既遂。本案中,“以嫖客身份进入房间后,马某威逼要抢劫,王小姐说自己身上只有47元,全交给了马某。”并且,在受害人王小姐大喊“救命”时,马某又用小电棒电击其颈部造成轻微伤。此2描写,实际上已经指证马某完成了抢劫犯罪的整个过程。

朝阳法院认定马某犯罪未遂值得商榷。抢劫罪是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是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法。《刑法》上,对构成抢劫罪的行为没有作出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

必须承认,抢劫犯法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抢劫罪名的成立以行动是不是实行完成为标志只要行为人在实行抢劫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不管公私财物是不是实际占有,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马某虽然抢得财物不多,而且被当场擒获,但他的行动已属于抢劫犯法既遂。除此之外,马某还有“入户抢劫”这个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所以,虽然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示”,但最少也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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